2025-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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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
加班费,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引言
劳动者追索加班工资时,
1. 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2. 加班费如何计算?计算标准?
3. 加班费的仲裁时效是多久?
案例一
当劳动者的工作具有特殊性时,劳动者主张加班费时应当就加班事实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否则可能导致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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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日,**公司与陈**建立劳动关系,陈**的工作内容系对微信公众号程序提供运营及维护。基于该工作的特殊性,**公司并未要求陈**打卡准时上下班,仅需其对程序运行中产生的BUG要及时处理,不影响客户使用即可。2022年7月21日,陈**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22年7月25日,陈**向宁德市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宁德市劳动仲裁委支持陈**关于加班工资的请求,后**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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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案号
(2023)闽09民终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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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劳动仲裁委和一审法院均支持陈**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二审法院未支持陈**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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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本案中,主要是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就陈**的工作性质而言,陈**需要对系统随时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维护与反馈,二审法院认为这属于陈**应尽工作职责,不宜认定为加班。二是陈**作为劳动者,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陈**举证尚不充分。因此,二审法院未支持陈**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
案例二
奖金、补贴等福利费用是工资的固定组成部分的,法院支持将奖金、补贴纳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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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6日,黄**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合同签订后,黄**每月工资3000元,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1420元、绩效奖金377.15元、社保补贴786.65元、固定加班费416.20元,但不包含法定节假日加班费。黄**工时制度为标准工时制度,黄**在**公司工作期间春节加班3天、元旦加班1天。**公司已向黄**发放元旦加班工资130.56元和春节加班工资391.68元。2022年3月28日,黄**向顺昌县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春节、元旦加班工资800元和2022年3月应休未休2天工资400元。2022年4月27日,顺昌县劳动仲裁委支持黄**的仲裁请求,后**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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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案号
(2022)闽0721民初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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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劳动仲裁委和一审法院均支持**公司向黄**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80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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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本案中,黄**工资构成包含稳定的加班费和社保补贴,每月已固定化,属于正常工资的组成部分,故本案以每月3000元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因此,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司应向黄**支付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1132.92元(1132.92元=3000元÷21.75天×4天×300%-130.56元-391.68元),应向黄**支付的2022年3月双休日的加班工资为551.72元(551.72元=3000元÷21.75天×2天×200%)。
案例三
约定的加班费计算基数低于实际工资标准的,在劳动者主张加班费时,法院认为应按照实际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来计算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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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5日,孙**入职**公司,从事机修工岗位。同日,**公司与孙**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月工资为1575元,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1575元;福利部分如奖金、津贴、其他补贴,有书面约定的,按书面约定执行,没有书面约定的,按甲方薪酬管理制度发放;乙方发生加班情形下,以本合同约定的月工资金额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2022年1月25日,**公司与孙**解除劳动关系。孙**在职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天数为20天、周一至周五延长劳动时间的时长为203小时。2022年3月10月,孙**向大田县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加班费27356.34元。大田县劳动仲裁委驳回该仲裁请求,后孙**不服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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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案号
(2023)闽0425民初1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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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劳动仲裁委不支持孙**关于加班费的请求,一审法院支持孙**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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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本案中,孙**实际发放的工资包括津贴、级差、满勤奖、食宿补贴等费用,双方约定的加班费计算基数低于实际发放的工资,故应当以实际发放的工资即4923元为计算基数。作为加班费基数。因此,孙**的休息日加班费为 9053.79 元,延长劳动时间加班费为 8615.25 元,因此,**公司应向孙**支付加班费为11830.68元(11830.68元=4923元/月÷21.75日×20日×200%+4923元/月÷21.75日÷8小时×203小时×150%-5838.36元)。
案例四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当在一年仲裁时效内提出,超出仲裁时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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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8年3月7日,江**入职**公司,担任机械工程师一职,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2021年4月27日,**公司决定开除江**并于2021年4月28日上午向江**送达该处分决定,江**拒绝签字。自2020年6月至2021年4月27日期间,江**周末休息日加班天数共计16天。2021年6月1日,江**向闽侯县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公司向江**支付2008年3月7日至2021年4月27日止的加班费399044.8元。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给江**自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4月27日期间加班工资7532.8元,后江**不服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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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案号
(2022)闽01民终4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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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劳动仲裁委、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支持**公司向江**支付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4月27日期间加班工资753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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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加班工资的仲裁时效期间应当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江**于2021年6月1日向闽侯县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因此,法院仅支持江**主张的自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4月27日的加班工资。
律师建议
实践中,由于不同岗位的性质不一样,劳动者加班难以认定,加班费也难以计算。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建议:
1、就用人单位而言,应当建立规范的加班审批制度,加强企业用工管理,保留考勤记录作为劳动者是否加班的证据。同时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构成、加班费计算基数等,并确保劳动者签字确认,每月制作工资条,避免因工资计算不清而产生的劳动纠纷。
2、就劳动者而言,如有加班,劳动者应当留存好证据,如加班申请表、审批单、工作汇报、考勤记录等。此外,如果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建议在一年仲裁时效之内及时维权,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四、《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或者安排劳动者补休:(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工资报酬;(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首先安排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资报酬;(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本人要求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三倍。
第十六条: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本人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温馨提示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本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仲裁机构、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敬呈读者注意,如有不足,请联系我们,谢谢!